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
為鼓勵吸食毒者自新,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達成共識,凡施用海洛因等毒品者,於實施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前,可先處緩起訴一年以接受戒癮治療。
現行條文明定,吸食海洛因等毒品者,檢察官應先聲請法院裁定,或少年法院裁定,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所觀察、勒戒二個月。期滿後經確認無再犯意圖可不起訴、不審理,立即釋放。
- 若經觀察、勒戒後仍難戒除毒癮,則須進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期間為半年以上,最長不得逾一年。觀察、勒戒與強制戒治皆施行完畢後,吸毒者五年內又再犯者,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。
不過,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委郭林勇(不分區)等提案,現行規範僅對吸食毒品者施以觀察、勒戒與強制戒治,吸食者離開勒戒所後再犯率仍偏高,但反觀台北市等四縣市試辦美沙冬戒治療法,不論愛滋感染者比率以及竊盜犯罪率均有下降趨勢,有必要修法將戒癮治療予以明確規範。
全案經中午朝野協商後達成共識。協商條文明定,吸食海洛因等毒品,於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前,檢察官可先處緩起訴以接受一年期的戒癮治療,若戒癮治療期間發現再犯撤銷緩起訴,應依法追訴刑責。
協商條文另規範,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若認為,未成年吸毒犯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較為適當,可不適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論處。
至於戒癮治療的施用對象、內容、方式與執行的醫療機構,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,以及完成戒癮治療的認定標準,協商條文規範,由行政院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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